印尼正式颁布新矿法
(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
印尼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尼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尼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数(597份)。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十年印尼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尼矿业一直保持观望态度。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尼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并没通过。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
(二)新矿法的主要变化
1.矿业许可证制度取代标准工作合同制(COW)
新矿法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旧法的矿产及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改变为政府颁发矿业许可证的制度。“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是1967年印尼政府为促进矿业发展吸引外资专门为外国投资商设计的。此后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私人投资”为主旨的修法浪潮,印尼的标准工作合同制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推崇,不少发展中国家曾仿效印尼出台了促进私人投资的制度。印尼的标准工作合同有两项最核心的内容。一是矿业权保障,它规定了矿业权的连续性,投资者在取得一般勘查权并开展相应工作、有所发现后可直接取得探矿权,继之在圈定矿产储量后直接取得矿山开发、矿产生产、选冶和营销的权利。二是投资保障,在合同签署之后,有关条款不再受此后新通过的政府法律或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收等相对稳定,确保了投资安全。投资者必须遵循的条件并不是由印尼1967年的矿业法规定,而是来自于标准合同规范。此次改革,政府与企业界的看法差异较大,印尼政府认为新的许可证制度将给予政府更大的监管力度,但企业界则认为原来的标准工作合同制更具法律保障。
新矿法中的矿业许可证包括3种: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
1)普通矿业许可证
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建、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勘探许可证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最长期限为8年,非金属矿为3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矿(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金刚石和其他宝石)为7年,石材矿为3年,煤炭为7年。金属矿面积最少为5000公顷,最大10万公顷;非金属矿最少500公顷,最大2.5万公顷;石材矿最少5公顷,最大5000公顷;煤矿最少5000公顷,最大5万公顷。
采矿许可证也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10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特定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石材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煤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2.5万公顷;非金属矿为5000公顷;石材矿为1000公顷;煤矿为1.5万公顷;放射性矿开采区的面积由中央政府划定。
普通矿业许可证的颁发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县/市,由所在地的县/市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省内,且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市,经当地县/市长推荐后由省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跨两个省或两个以上的省,经当地省长和县/市长推荐后由部长颁发;
2)民间矿业许可证
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5年,此后可以延长。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1 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5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10公顷。
3)特别矿业许可证
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1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
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25000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面积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
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8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2.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权力明显扩大
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尼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新矿法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矿产资源管理权限。新矿法律对中央政府的矿政管理权限作出明确限制,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制定法律条例、制定国家标准及指南、制定矿产开发许可证颁发的相关规则;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划定矿产潜力区;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对跨省和离海岸12英里以外的矿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政策;制定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生产征收国家非税收入的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地方矿业条例的制定工作;收集和管理全国的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件、开发情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储备区的相关信息;对开采后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指导;合理安排全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使其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地方政府的权限明显扩大,旧法中只由中央政府负责的A和B类矿产(战略矿产和重要矿产),新法中由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所辖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包括制定相关的地方管理条例、发放矿业许可证、监督和指导本地的矿业活动等。
3.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
新法的一项重要变化是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就是说要么自已建设矿产冶炼加工厂,要么交给国内其他合法的冶炼加工厂。而持有原有标准工作合同的现有生产企业则最迟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要建立上述冶炼厂。实际上就是规定5年后任何金属采矿企业将不允许出口金属矿石,生产的矿石必须在本地区加工,不管该企业是否在本地区拥有冶炼厂。
4.增加了一项10%附加税
生产金属和煤炭的矿业权人在缴纳正常的所得税和权利金外,新矿法还增加了一项附加税,即生产企业净利润的10%。中央政府得4%,地方政府得6%。这种附加税的政策并不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将增加在印尼投资矿业的成本。此条被认为是新法中不利于吸引新的投资者的重要条款之一。
5.投资者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新法律要求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有责任推动社区发展,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更具体的细则由中央政府规定。以前的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只要求作业者在完成采矿作业后恢复采矿区的原始条件。
6.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
新矿法要求矿业企业优先使用本土公司提供矿业服务,以增强本地企业竞争力和扩大就业。根据中央政府后来颁布的细则规定,只有本土公司在技术和资金上无力提供某项矿业服务时,使用该项服务的矿业企业经公开招标,才可使用外资公司的服务。同时,提供矿业服务的外资公司必须将一部分工作量分包给本地同行企业,这部分工作量必须包含核心矿业服务。细则也适用于在新矿业许可证规定下印尼方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而对在以前工作合同规定下成立的合资公司,则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该项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相关服务,给本地矿业服务公司创造更多发展机会,使印尼更多地从矿业开发中受益。目前,共有120家矿业服务企业会员加入了印尼矿业服务协会,其中九成是印尼本土公司。
7.外资在矿业项目的前一段时期没有比重限制
新矿法对外国资本初始投入股权比重没有限制,可以达到100%的股权。旧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外资必须与印尼企业建立合资公司。但新矿法中规定,矿业企业中的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5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是否对吸引外资有利,在细则出台前还不能确定。
8.调整矿产资源分类
旧矿法把矿产分为三类:战略矿产、重要矿产、非战略和非重要矿产(主要是非金属矿产)。新矿法把矿产分为四类:放射性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煤(该法不涉及油气资源)。
此外,对矿业许可证权限的面积范围和期限有了新的限制。
(三)新矿法中仍然存在的疑问和不确定性
1.外资在矿山投产5年后如何向本土公司减持股权
新矿法要求矿业企业的中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5年后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但如何减持,减持多少,价格如何,还没具体规定。因此,这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依据旧法鉴订的合约在税费方面受到歧视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在新矿法第169条和170条中,一方面规定原有的矿产或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将继续得到尊重并在其期限内继续有效实行,但同时又表示,在新法实施最多1年后,标准工作合同中的除涉及国家收入条款外都需适应新法规定。而涉及国家收入规定例外的目的是要提高国家收入。现行的工作合同企业的所得税(30-45%)要高于新法实施后的所得税(28%),反对派认为如此规定对旧法规定下的矿产企业形成歧视待遇。另外,如果将来国家税收规定进行调整,旧合同如何执行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3.印尼的矿产加工提炼能力在5年后能否大幅度提高将对其矿业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印尼的金属矿产加工提炼能力不高,大量原矿出口,国家只从矿产资源财富中得到较少的收益。为尽可能的增加矿产的附加值,新矿法规定5年后任何金属采矿企业将不允许出口金属矿石,只能在国内加工提炼。但5 年后印尼的矿产加工提炼能力能否如期大幅度提升存在疑问。这需要大量投资,也明显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如果无法在5年后大幅度提高,采矿企业将面临巨大危机,也许政府会被迫调整相关政策。总之,此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新矿法中没有对地方政府颁发的大量采矿授权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能源矿产开发政策措施
1.加大油气资源开发的投资力度
自步入新世纪以来,因油井老化及缺乏勘探作业,印尼原油产量持续锐减,印尼国内大部分没有开发的油气盆地都集中在该国的东部地区,然而,印尼东部地区的电力、公路和通信线路的缺乏严重制约了该地区油气盆地的开发。印尼最近几年石油日产量都不能达到100万桶,而上世纪90年代末这一数字是每天150万桶,这一情况已导致印尼变成了一个石油净进口国。为改变这一现状,印尼政府一直在努力吸引国际矿业资本进入其石油勘查和开采业。其中重要方式之一是拿出更多的新区块进行国际招标。2009年底印尼政府拿出24个石油和天然气区块邀请国内外的勘探公司投标开发,印尼政府将按正规的招标程序邀请国内外勘探公司投标其中的12个区块,另外12个区块将通过直接提供的方式授予有关勘探公司。
另据2010年1月报道,印尼政府已经对11个油气区块进行公开招标,目前至少已有16家国内和跨国企业表示有意参与竞标。
2.发展石油化工业集群,促进石油化工业的发展
据2010年中国商务部网站报道:印尼工业部长西达悦在万丹省芝勒贡表示,印尼政府指定三个地点——万丹省、东爪哇省和东加里曼丹省来发展石油化工业集群。其中万丹省将被发展作为烯烃石油化工业集群、东爪省将被发展作为芳香剂工业集群,东加省被发展作为基于煤气的石油化工业集群。发展石油化工业集群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在石油产业链上下游工业的联系,提高和改善石油化工工业的整体工业结构。为此,印尼政府将颁布法规条例形式的各种政策,希望通过鼓励优先使用国内原料资源,推动印尼石油化工业的发展。
西达悦还表示,包括石油化工业在内的印尼化学工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因为国内对化学产品的供给还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据公布的资料显示,印尼2007年化学原料的生产能力为3767万吨,2008年提高为3824万吨,同期化学原料的出口也从520万吨提高到563万吨。此外,印尼2007年从外国进口化学原料370万吨,2008年提高为380万吨。
印尼北塔米纳(国油)公司销售和商业副经理哈农(Hanung Budya)表示,该公司计划2010年进口240万吨液化石油气,目前已与Petredec公司签署了120万吨液化石油气购买合同。国油公司预计印尼今年对液化石油气的需求将达433万8776吨,其中307万7000吨将用于满足国内对受津贴液化石油气的需求。
3.印尼政府将限制煤炭出口量
印尼矿产与能源部长普尔诺莫(Purnomo Yusgiantoro)2009年表示,印尼政府计划在2010年把煤炭出口量限制在1.5亿吨以内,以满足未来国内持续增长的煤炭需求。政府与煤炭企业签订的有关契约中已经加进了限制煤炭出口的条款。
近年来国内发电及水泥工业发展迅速,使印尼对燃煤的需求量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印尼1万兆瓦发电站规划项目逐步完成,电站对煤炭的需求将增加至每年6500—7000万吨。印尼官方预计2010年煤炭产量为2.6亿吨,按照惯例将有1.7亿吨用于出口,超过了限制量,而国内供应量为9000万吨。其中约占80%的7230万吨将用作燃煤发电。
4.印尼政府将确保天然气的对华出口,并加强与中国油气开发领域的合作
印尼矿物与能源部长普尔诺莫.尤斯基安多罗(Purnomo Yusgiantoro)2009年3月27日在雅加达表示,将确保液化天然气向中国福建正常出口。
据印尼《国际日报》7月23日报道,印尼西巴布亚省的东固(Tangguh,印尼方称当固)天然气项目已于今年7月初正式投产,一艘装载15万立方米液态天然气的油轮将于7月24日启程,这将是东固项目所产天然气首次向中国福建省供气。印尼能源矿务部官员2009年7月22日称,东固气田2009年可出口56艘油轮的天然气,每艘油轮装载容量为15万立方米液态天然气。这56艘油轮中的17艘是向中国福建省供气,以满足双方签订的为福建省每年供应260万吨天然气的合同要求。报道称,天然气的出售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价格执行,但经双方同意,每四年可以调整交易价格。
近年来中印两国政府、企业于油气业上、下游合作日趋紧密。中国国有石油公司及一些民营公司积极参与印尼油气勘探开发,积极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加大了印尼石油上游投资。两国下游合作也展现出共赢局面。印尼地方自治回响机构(GOD)多次敦请中国企业扩大投资,并积极引进中国相关设备、技术,以经营目前业已废弃的荷殖时期老油井(包括1970年前完井、并曾经进行生产的油井)。据统计,此类老油井达10833个,分布于印尼全国83个县,经技术处理后多极有可能恢复商业性生产。此外,中国的天然气管道建设设备也已进入印尼市场。
5.印尼油气管理机构将出台新规提高管理效率
2009年5月,印尼油气上游管理机构主席普利约诺在印尼石油业协会年会上表示,油气管理机构近期将出台规定,减少官僚程序,以吸引投资者。
普利约诺表示,新规定的内容将包括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延长和项目作业工程、预算的批准。过去外国人工作许可只能申请一年,今后可延长为3年。项目作业工程和预算的批准过去需要油气管理机构主席签署,今后由下属部门经理签署即可。他解释说,油气管理机构总共拥有约140-150份“产量分成合同”(Product Sharing Contract),如果全部由机构主席签署,势必消耗很长时间,改由部门经理签署,可大大缩短审批时间。
6.东盟签署新的“石油安全协议
包括印尼政府在内东盟各国首脑于2009年3月1日在泰国举行的第14次东盟峰会上,共同签订了新的“东盟石油安全协议”(APSA)和它的附件“紧急情况协同反应措施”,以保证本地区石油资源的独立性,以及在面对紧急情况时,保证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安全。该协议将代替于1986在菲律宾签订的旧的“东盟石油安全协议”。据统计,东盟地区石油储备为220亿桶,天然气227万亿立方米,煤460亿吨,水能2340亿瓦,地热能200亿瓦。
7.印尼将出台石油与天然气勘查成本回收新条例
2009年4月,印尼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成本回收程序作出回应,宣布已草拟完毕新条例,新条例将重新界定部分下游成本组成环节以代替上游部分,成本回收将会被限制,从而减少国家开支。其他方面,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出口终端将被重新定义为下游部分,不再由上游支出中扣除。有官员称此调整将被纳入油气工业新章程中,另外包括税法在内的其他章程也会对此做同步更新。新条例草案将对油气勘查和开发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但另据2009年底报道,印尼政府暂时将不限制石油与天然气勘查与生产活动的成本收回。印尼矿产和能源部长达尔文.萨赫迪.沙勒主持“2010年油气与矿业展望”研讨会开幕仪式后表示。“我们决心,不限制成本收回。” 尽管如此,他也要求施工的承包商,合理地计算成本,哪些开销属于成本,哪些不能列入成本,必须更加详细计算成本。关于这项决定,他已经与财政部长磋商,过后将提交国会审议。“我问过财长,没有问题,不过要合理,我将与国会交流,因为此事令人担心。” 不过这些还只停留在口头上,成本回收否是会受到限制还得等新条例正式出台后定论。
8.印尼2014年前将不会重新加入欧佩克
据印度尼西亚媒体2009年12月31日雅加达报道,印度尼西亚上游油气监管机构BPMigas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印度尼西亚在今后的5年里将不会重新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
印尼自1962年起一直是欧佩克成员国,但自从几年前因为本国需求增长而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印尼早就萌生去意,只是选择何时离开,一直未能明确。在2008年5月5日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印尼决定退出欧佩克。2008年维也纳欧佩克会议上印尼正式宣布将从2009年起暂停作为欧佩克正式成员。会后的新闻公报中声称,希望印尼可以在不远的将来重新加入欧佩克。印度尼西亚重新加入欧佩克的决定将受到国内石油产量水平的影响。如果印尼的石油产量超过国内需求量,印尼将会重新加入欧佩克,但BPMigas负责人称,印尼国内的石油需求在2014年前将无法得到满足,因为印尼在2014年前只能日产101万桶石油。
三、矿业投资形势
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由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加上印尼与矿业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矿业法规相互矛盾;改革进程混乱;劳工和土地争端增加;非法开采严重等问题,印尼的矿业投资大幅度下降,1997年印尼矿业部门的投资曾经高达26亿美元,1999年下降到14亿美元,2002年仅为6300万美元。
近几年由于国际矿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升,以及印尼政府的一些鼓励政策,印尼的矿业投资形势较本世纪初已经有明显好转,矿业投资额在逐步提高。2005年印尼在固体矿产和地热领域开发方面的投资额共计9.45亿美元,2006年提高到13.607亿美元,2007年也有小幅度提高。
近两年矿产勘查投资有较大幅度增长,2007年达到9460万美元,比2006年增加57.9%,约占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总量的22%,比2006年增加了一个百分点。2007年6月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副部长R. Sukhyar在第七届亚太矿业大会上的矿业政策报告中预测,2008年印尼矿业投资(内外资)将达到162.2亿美元,其中在固体矿产和地热领域开发方面的投资额为14.3亿美元,在油气领域的投资额为147.9亿美元。
2009年印尼油气上游机构(BP-Migas)预测,2010年油气上游业务部门投资额为159.9亿美元,其中136.28亿美元用于生产,其余23.6亿美元用于勘查。今年油气上游业务部门投资额远高于2009年的108.74亿美元和2008年的120.96亿美元。油气上游机构(BP-Migas)主任布利约诺表示,去年油气投资下降是因为投资效率下降及未获批准的项目被拖延。印尼境内2009年总共钻探73个油气井,现已有33个井生产油气,即勘探成功率达到46%,高于通常的仅20-30%。
另外,在2009年底印尼政府宣布的油气发展长期规划中透露,在未来5年内(2010-2014)在油气领域吸引312亿美元投资用以发展油气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16.8亿美元(占总投资69.49%)将用于发展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工程,液化石油气精炼、液化气接收站以及居民用气管道网络建设。余下的95.2亿美元(占总投资30.51%)用于发展油类开采和精炼工程。2010年,政府目标投资29.4亿美元。2011年政府预计投资增长至31.8亿美元,增长幅度为7.99%。投资额在2013年达到顶峰105.7亿美元,为2012年(43.2亿美元)的两倍多。
目前正在实施或计划中的较大非能源矿业项目包括:印度投资商纳耳科公司(Nalco)将投资40亿美元在印尼苏南省丹绒-阿比阿比(Tanjung Api-api)地区兴建铝加工厂。预计该厂年产能达50万吨,将于2013年投产;印尼多种金属公司(Antam)将与来自欧洲和日本的三家企业合作,在北马鲁古的Halmahera投资兴建大型炼镍厂。预计投资46亿美元;中国镍矿控股公司通过在印尼子公司——曼丹钢铁公司将在南加省投资10亿美元兴建钢铁生产建设工程,根据曼丹钢铁公司的投资计划,2010~2012年,在南加省的钢铁投资工程分为三个阶段,首期投资是2.2亿美元,钢铁年产量是 50万吨。到2012年,其投资价值可达到10亿美元,年产量也将达300万吨;力拓(Rio Tinto)公司计划投资的Lasamphala镍矿开发项目还在计划之中,该项目初始计划投资10亿美元,如果可行性研究和勘探结果理想,该公司的投资可能增加到20亿美元。该项目位于印尼苏拉威西岛,计划镍的年产量将达到4.6万吨。2009年新矿法出台后对该项目有一定影响,以往的受主要采矿公司欢迎的根据工作合同进行开发的制度被为期更短的采矿许可证取代。尽管新矿产开采法颁布后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力拓印尼公司目前依然没有放弃这一镍矿项目。中国南京钢铁有限公司将落实在印尼南加省兴建年产量100万到200万吨的铁砂加工厂。计划总投资10亿美元。
此外,一些能源矿产加工项目也将上马。例如,2009年6月日本三菱化学公司表示,将在东加省兴建以煤炭为原料的石化工厂,投资总额约15亿美元。目前三菱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正在等待印尼政府给予基础设施、税收等支持。2009年6月,印尼北塔米纳国油公司表示将与伊朗国油公司(NIORDC)、马来西亚双塔国油公司在印尼万丹省波查尼卡拉(Bojanegara)合资兴建大型炼油厂,设计加工能力为每日30万桶原油,投资金额为40亿美元,其中印尼和伊朗各占40%股份,马来西亚占20%股份。波查尼卡拉炼油厂所需原油将由伊朗供应,伊朗承诺届时将每天供应15万桶原油,不足部分将从利比亚进口,北塔米纳公司已与利比亚有关机构签署原油供应协议。北塔米纳公司高管称,波查尼卡拉炼油厂将于2012年投产,产品包括汽油、柴油、燃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气(煤气)、焦煤、含硫产品和其它石化产品。
2009年新矿法出台后,矿业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观。但其中有些内容还不够清晰。包括外资在矿山投产5年后如何向本土公司减持股权?相关政府税费如何调整?使未来的矿业发展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决策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不过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矿业仍然是政府重点支持的行业,特别是下游产业,在今后几年将会有较大的提升。随着矿业法细则的陆续出台,立法制度会更加清晰。会有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印尼矿业。
印尼政府将重新制定水泥贸易规则,以降低国内市场日用品价格,将采取的措施包缩减分销渠道和降低利润等。 印尼工业部长法米已经指示工业司长阿戈洛(Agro)和化工工业司司长本尼(Benny Wachjudi)尽快解决水泥价格过高的问题。本尼认为,造成水泥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是由于,在水泥分销的过程中,分销商过多,一层一层的利润加上去后,使得价格变高。 印尼贸易部长冯慧兰也表示要尽快解决水泥贸易问题。“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出新的水泥贸易规则,来控制国内水泥价格过高的现象,”她在与苏西洛总统会见后表示。现在,水泥价格每个月都在涨,虽然涨价的幅度不是很大,大约每袋1000盾,但是如果累积起来的话,每年水泥的价格将增长20%,比通货膨胀率要高很多。而与此同时,燃油价格已经下降三次了。
锦石水泥公司(Semen Gresik)和印多水泥公司(Indocement)现在的水泥零售价格处于每袋5.3万盾-5.5万盾之间。这个价格比去年政府调高燃油价格的时候还要高。 而印尼的水泥价格水平是相当高的,爪哇岛的水泥价格已经达到了100美元/吨,中国则为59.5美元/吨,马来西亚为75美元/吨。印尼国会也要求有关部门例如贸易部和工业部等,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场上水泥价格。而即将于今年4月份开工的基础设施,也不要在水泥市场价格很高的时候开工。根据印尼水泥协会的数据,2008年国内三大水泥生产商占据了国内89.4%的市场,其中锦石水泥集团,占据了43.7%,印多水泥占据了31.6%,印尼何津(Holcim Indonesia)则占据了14.1%。而在爪哇岛内,这三个公司占据了98.7%的市场,爪哇岛外他们占有78.2%的市场。 要求政府干涉 据本尼表示,政府需要在国内水泥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进行干预,水泥出厂价格只有70万盾/吨,而印尼水泥市场上的价格已经达到了1百万盾/吨。 水泥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差别之所以如此之大,是因为其中的三层分销商的花费达到了每吨水泥18万盾,相当于每袋(50公斤)9千盾。同时交通运输费用达每袋2千盾,水泥存放费用和仓库使用费用达每袋500盾。 印尼政府推出的12.2万亿盾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包括修路、架桥、修建港口和机场等等,这些工程将需要大量的水泥。“这些工程需要大量的廉价的水泥,因此政府推出一定的调整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本尼说。
水泥市场需要降价 阿明(Malkan Amin)和哈斯托(Hasto Kristyanto)要求调低水泥价格,因为该价格已经触及战略底线。 “尽管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但是我不相信政府对此毫无办法,我认为像贸易部、工业部和国有企业部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场价格,例如禁止出口水泥,或者提高水泥出口税等,”阿明说。另外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水泥的购买力很低。 哈斯托认为,印尼政府需要调整有关水泥企业的企业联合协议。另外企业竞争调查委员会(KPPU)现在也在调查水泥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等。
据他表示,印尼水泥市场出现了一些异常的情况。按照基本规律,水泥价格应该随着燃油价格降低而降低。而且现在水泥的生产已经远远超过了消费量,这样的话购买水泥的消费者应该尽力压低水泥的价格,而不是相反。根据印尼水泥协会的数据,2008年水泥生产量达3910万吨,而现在只消费了1022万吨,另外一部分水泥出口给其他的国家。“印尼现在需要很多水泥,希望水泥生产商此时不要为了追求利润而抬高价格,”
印尼国内的水泥行业努力维持其价格水平,以保证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以此来应对特别是来自中国的产品的进口。印尼水泥协会总主席蒂姆约诺表示,印尼水泥的价格在东南亚范围内是比较有竞争力的,每吨仅售85.1美元,低于新加坡的101.45美元和文莱的107美元的价格。到目前为止,印尼Andalas水泥公司每年仍需进口水泥150万吨,因为其在亚齐的工厂仍处于海啸地震后的重建阶段。中国每年的水泥产量达到12亿吨,不排除其向印尼出口的可能性。 但从如今的价格来看,上述忧虑实属多余。Bosowa水泥公司总裁阿克萨表示,如今国内的水泥价格证明,印尼水泥产业效率较高,不存在行业垄断现象。“不同品牌的水泥价格会有区别。我们公司的产品价格最低,因为我们是新手,如果存在垄断的话,我一定会要求价格平等。”水泥涨价的春天才刚刚到来水泥和钢材同为基础原材料,十年前,水泥价格与钢材价格比是1:3,而今水泥价格与钢材价格比已接近1:10,因此可以说水泥涨价的春天才刚刚到来。与国外比,印度水泥价格每吨110美元,印尼水泥价格为115美元,因此手持低价水泥股实在是没有什么好恐慌的。
路透社12月21日消息,印度尼西亚水泥协会会长Urip Timuryono表示,印尼2011年的水泥消费量将在今年4000万吨(约)的基础上上升6个百分点。